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中小办现进一步明确和要求: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思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好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对委托未经注册的无资质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咨询和认证,虚假认证、买卖证书;认证机构与委托企业相互串通,骗取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除按照实施细则处罚外,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该企业当年度所有项目的支持资金,并进行公开曝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扶持资金的审核和管理,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认证质量,严格规范认证企业的委托行为,防止认证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经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商,决定从2007年度开始,凡申请使用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的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委托经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认证机构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对超出附件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的认证事项,由申请企业委托其他认证机构实施)。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认证机构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质量和水平,自治区中小办对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认证项目将委托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管理处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对认证质量不高,达不到预期目的和服务水平差的认证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降低对申请企业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额度。
(四)根据金融机构及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申请单位与受托方的资金结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帐支付,对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各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须认真阅读中小企业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须知,严格按照须知要求申报。在利用网络实行电子申报中,须同时提供全套纸质申报材料。
(一) 各单位在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时,凡属委托实施的项目,需附送与受托方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复印件、项目费用结算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和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转账支票票头、正式发票、收款单位银行进账单),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的出票单位必须和收款单位、合同(协议)甲方单位一致,合同(协议)、票据内容必须完整、一致。项目费用结算发票必须由受托企业或单位出具,对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一律不予资金支持。申请境外展览会、境外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项目的资金拨付,应同时填报中小企业资金费用凭证清单(见附件)。
(二)企业或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凡需提供的项目材料、实物或票据以外国文字记载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三)企业或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必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对总结内容过于简单的将不予拨付支持资金。
(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一是要对企业或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全面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企业留存的申报材料原件,包括项目费用结算原始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纸质材料上加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原始凭证”印章,同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二是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对初审通过的资金拨付申请,应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在网络审核系统填写同一内容的审核意见。
(五)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资金项目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定期对项目申请计划、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档,并委托专人进行保管。要保持中小企业资金项目经办人的相对稳定,为加强单位和企业内部管理,用足用好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