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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